政府采购中只有两种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注意不叫“最低价评标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适用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为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因为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不 存在‘“评标”。 )
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响应) 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
适用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
三.二者如何使用
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包括实质性条款和非实质性条款;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标准只包括实质性条款。
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例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③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 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④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⑥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⑦相比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程序更简单,经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评审只需对合格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报价进行从低到高的排序,将投标(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