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婚姻登记
英文名:Marital registration
类别:民法
【概述】
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婚姻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与婚姻登记有关的规定有《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一、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当事人持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证件。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2)查验相应证件和材料;(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5)祝贺新人。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二、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2)查验相关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4)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民法典强调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因此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意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在登记离婚时留出时间给当事人冷静思考,确定是否必须离婚,以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必要期限。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放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为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经过冷静思考,仍然坚持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婚登记,登记之后,应当发放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次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的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相关的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3)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中“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里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到第1049条、第1076条到第1078条。
《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